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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增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增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101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经理。被执行人:包增力,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增力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