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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冲与王融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冲,王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陈冲。申请人王融。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冲、王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有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1月4日15时10分,申请人王融驾驶鄂EZ7R**轿车在秭归县郭家坝镇轮渡上,同申请人陈冲驾驶的鄂EHW8**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王融负全部责任,申请人陈冲无责任。2015年1月4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冲的车辆修理费600元由王融赔偿,定于当场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冲、王融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