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谢可军与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可军,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谢可军,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田涛,经理。谢可军与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万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用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管城院内MH型门式起重机一台(型号为10T*20*69米),其中包括160米,30#水泥混凝土基础,夹板,压板,电缆,卷筒一台,遥控器一台,地脚螺丝等一切附属设施及设备,偿还谢可军的欠款及利息共计1502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