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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方子俊诉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子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巢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方子俊。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巢湖市巢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泽林,该局局长。第三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号*座*楼。法定代表人:沈章涛,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12月19日,原告方子俊认为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子俊表示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主动撤销巢湖不受(2014)00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故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子俊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子俊承担。审 判 长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