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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如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如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84号罪犯谢如华,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如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14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如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总仓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8.2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如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