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志与赵关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赵关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3号申请人:赵志。被申请人:赵关申。申请人赵志清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被申请人赵关申向本院保证履行其法律义务,保证在双方案件判决之前不再施工,否则将没收其所交纳的5000元保证金,并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武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