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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与李俊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李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霍庆,行长。被执行人:李俊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合元公证字第131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俊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俊平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