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民初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浦剑峰与汤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剑峰,汤银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764号原告浦剑峰。委托代理人王槐兴。被告汤银根。原告浦剑峰与被告汤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计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庆健、徐仁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剑峰的委托代理人王槐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银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剑峰诉称:他和汤银根原本认识。2013年1月,汤银根称其在杭州有工程废钢可销售,他信以为真,经双方口头约定,汤银根让他先给付200万元。同月,他向朋友石建东、刘晨喜各借款100万元,并由石建东、刘晨喜直接从银行帐户汇至汤银根的银行帐户。嗣后,他多次向汤银根催促提货,汤银根总是借口推诿搪塞。后经调查,汤银根所称的工程废钢纯属子虚乌有。2013年8月8日,他找到汤银根,为上述事宜,楸闹到汤银根所在地的派出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处下,汤银根立下书面承诺,承诺同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将收取他的废钢预付款200万元,一次性退还给他,如到期不能如实兑现承诺,自愿将名下一辆奔驰(浙F×××××)轿车抵给他。承诺期满后,汤银根仍未能兑现承诺。2014年3月16日,汤银根又立下书面借条,证明预付废钢款200万元作为借款,并增加至230万元(其中30万元作为200万元本金的利息)。因汤银根仍逾期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汤银根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30万元。被告汤银根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汤银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江苏江阴浦剑峰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正(2300000元正),逾期不还由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再查明:2013年1月17日,石建东自其农业银行帐户汇至汤银根农业银行帐户100万元。2013年1月22日,刘晨喜自其农业银行帐户汇至汤银根农业银行帐户100万元。审理中,石建东、刘晨喜出具证明,俩人分别汇给汤银根的100万元是他们借给浦剑峰的,受浦剑峰指令汇给汤银根的。2013年8月8日,汤银根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今承诺于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9月20日,将杭州工程废钢款200万元一次性退还给浦剑峰,如果到期不能如实兑现承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辆奔驰(车牌号浙F×××××)抵给浦剑峰。浦剑峰因催要款项未果,2014年7月4日,以汤银根为被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浦剑峰指令石建东、刘晨喜汇给浦剑峰200万元款项系出于向汤银根购买废钢,但经核实不存在废钢出让事宜后,汤银根确认结欠浦剑峰废钢款200万元,后又将该款转为借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汤银根应负清偿责任。对于浦剑峰主张的30万元利息,浦剑峰说明借条中金额为230万元,其中30万元为利息,本院予以采信。从石建东、刘晨喜汇款日计算至汤银根于2014年3月16日出具借条,约定的30万元利息未超出该金额在该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汤银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汤银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剑峰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汤银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剑峰支付利息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30780(浦剑峰已预交),由汤银根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浦剑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