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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九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辽宁万泽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万泽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九初字第211号原告辽宁万泽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808室。法定代表人马秀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文,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法定代表人徐长荣。原告辽宁万泽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被告根据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安监发(2012)7号文件,与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2-AP022。约定,被告委托我公司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出具报告。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8000.00元。2012年末,我公司对被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评审并出具报告,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技术服务费。综上,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技术服务费18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寻人未果,导致本案无法明确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万泽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中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