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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艳诉被告马明霞、王洪江、陈亚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艳,马明霞,王洪江,陈亚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李春艳,。被告:马明霞。被告:王洪江。被告:陈亚芬。原告李春艳诉被告马明霞、王洪江、陈亚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艳以被告马明霞已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艳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李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明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