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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涛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涛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10-2号原告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震达。委托代理人潘靖勤,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涛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涛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无锡爱普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