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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38号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萌刚,男。被告魏健,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115.60元(人民币,下同);二、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1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