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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XX超与刘永山、刘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超,刘永山,刘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XX超。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刘永山。被告:刘永强。委托代理人:刘永山,系其兄。原告XX超诉被告刘永山、刘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超、被告刘永山并被告刘永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日,刘永山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沿黄石高速行驶至黄石高速石家庄方向266公里800米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李丽驾驶的浙A×××××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永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丽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修理费用、车辆折旧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刘永山、刘永强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但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原告的车变道急刹车,我来不及刹车所以追尾了。当时我在交警队也提出了,但交警说允许变道急刹车。且当时是其丈夫开的车,并不是李丽,事故发生后他丈夫下车就走了。当时交警也录音了。原告损失过高,其实际损失并没有这么高。具体应是多少我也不清楚。冀J×××××号车投有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已经将2000元车损赔付给我了,我可以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刘永山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沿黄石高速行驶至黄石高速石家庄方向266公里800米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李丽驾驶的浙A×××××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永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丽无责任。车牌号为浙A×××××号的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原告XX超、冀J×××××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刘永强。事故发生当天,双方在签收事故认定书后,被告刘永山与原告一起开车到4S店维修,到4S店后,在原告的车辆没有拆开验损的情况下,被告刘永山称店里人说修车需要3万多,便不辞而别,原告方没有维修车辆即将事故车开回家。10月7日原告将车开至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至10月13日修理完毕,该公司出具车辆维修发票为61028.28元。另查明,冀J×××××号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该保险公司在承保事故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将2000元车损直接赔付给被告刘永山,并已转付给原告,原告撤回对该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的驾驶人及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次事故发生后,当时原告方与被告刘永山一起将事故车开至4S店,被告刘永山不辞而别,原告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即将车由石家庄市开回衡水市家中,至10月7日原告单方将车开至位于石家庄市的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61028.28元,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次事故造成其车辆的具体损失,被告刘永山虽称“店里人说修车要3万多”,系不确定数额,原告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相关部门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经本院明释后,原告方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已完成举证责任,不申请评估鉴定,故原告本次事故造成其车辆的具体损失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交通费56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损失70000元-61028.28元-560元=8411.72元,在庭审中原告没有主张,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超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之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