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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知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振华商厦。法定代表人:刘跃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杜收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居文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