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许明国与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国,余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许明国,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志菊(系原告妻子)。被告余辉,男,196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国与被告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国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许明国与被告余辉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由原告许明国负担。审判员 吕新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