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邢祝兴与汤立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邢祝兴。被执行人汤立洪。原告邢祝兴与被告汤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汤立洪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邢祝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汤立洪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立洪在本院被执行的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邢祝兴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汤立洪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邢祝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汤立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祝兴如发现被执行人汤立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