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钱德霞、洪家胜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40-1号原告:钱德霞,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洪家胜,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衍敬。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冻结。审判员 陈非凡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