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董育喜与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育喜,刘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51号原告:董育喜,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生,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育喜诉被告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育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董育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育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