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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董育喜与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育喜,刘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51号原告:董育喜,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生,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育喜诉被告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育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董育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育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