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腾某某诉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腾某某,男,汉族。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腾某某诉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腾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宵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