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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35号原告: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第2幢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范春林。委托代理人:林惠艺。被告: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绍趸。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750元,由原告嘉善富林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