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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传忠与被告毛金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忠,毛金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马传忠,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毛金星,男,汉族,范县第二轻工业局退休员工,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传忠与被告毛金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毛金星申请进行文字和指纹鉴定,案件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