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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南充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宏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充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264436.9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先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