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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宝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宝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5号原告: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新苗。委托代理人:张仙军。被告:温岭市泽宝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泽宝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由原告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