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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长春市双阳区佳泰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长春市双阳区佳泰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赵桂荣,女,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佳泰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马秋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荣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佳泰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桂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