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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与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管所,黄加惠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黄加惠,重庆市地产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7号8楼、棉花街18号13楼。法定代表人刘伟,所长。被执行人黄加惠,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陈必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梅,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中区政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府拆裁(2014)10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渝中府拆裁(2014)10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解放碑房管所)、被执行人黄加惠就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9号518、519、519-1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群乐村5栋25-10,建筑面积79.52平方米住宅安置被执行人解放碑房管所,安置房按37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3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解放碑房管所和黄加惠应重新确定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黄加惠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9号518、519、519-1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被执行人黄加惠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黄加惠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的渝中府拆裁(2014)10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中府拆裁(2014)10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