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葫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x,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委托代理人:许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上诉人高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红民初字第017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高x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高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