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荣坤与钟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坤,钟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杨荣坤被告钟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坤诉被告钟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坤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坤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坤撤回对被告钟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杨荣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意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