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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静宁与沙坪坝区顺水鱼馆余红力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静宁,沙坪坝区顺水鱼馆余红力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静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坪坝区顺水鱼馆余红力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5号楼一区商业*号。经营者:刘伟。再审申请人杨静宁因与被申请人沙坪坝区顺水鱼馆余红力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静宁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我于2013年8月25日到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应聘工作,9月2日被安排到本市大渡口区新天泽顺水鱼馆杀鱼,9月16日被安排在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部工作,9月17日被安排在本市江北区洋河路顺水鱼馆工作,后来又到沙坪坝区顺水鱼馆余红力店,9月20日我提出离职,故我与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2、2013年8月25日我签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9月2日又签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沙坪坝区顺水鱼馆余红力店在空白合同上填工资数额,没有和我协商,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劳动合同无效。本院认为,由于杨静宁并未将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本案一、二审判决均不涉及双方之间的纠纷。杨静宁所称空白合同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认定。综上,杨静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