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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闵玉兵与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小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闵玉兵,男,84岁。被告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小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小街村。法定代表人:吴定成,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玉兵诉被告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小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玉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玉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