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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进财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财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7号罪犯王进财,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进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9月、10月因其所写的稿件被《春芽报》刊用,累计奖3分;2013年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楼层值星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