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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圣洁消毒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生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圣洁消毒有限责任公司,高生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嘉峪关市圣洁消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辉。委托代理人孙文。被告高生银。本院审理原告嘉峪关市圣洁消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生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嘉峪关市圣洁消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圣洁消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