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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的(2003)寻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案件款1200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2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