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漳州兴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代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漳州兴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代小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林忠,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清市,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赖春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道新城大厦12楼。代表人林向阳。委托代理人谭政文,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漳州兴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工业开发区漳州市恒丽电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振兴。被告代小波,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漳州兴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代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林忠以其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忠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忠负担。审判员 陈仙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