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朱玉强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895号罪犯朱玉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潍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玉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经本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朱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朱玉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玉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朱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玉强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