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0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小妮与王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妮,王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153-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正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正喜所有的陕KB44**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TF3852D8041725;发动机号码:1041722),并已委托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两辆车的价值进行评估(陕KB44**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9682.00元),后双方协商,同意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王正喜所有的陕KB44**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TF3852D8041725;发动机号码:1041722)作价人民币189682.00元交申请执行人张小妮抵偿债务。关于下欠案款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正喜所有的陕KB44**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TF3852D8041725;发动机号码:1041722)作价人民币189682.00元交申请执行人张小妮抵偿债务,下欠案款被执行人继续清偿(陕KB44**车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