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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二终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家伟、王某某、倪某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家伟,倪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刑二终字第00216号原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200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利庆,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家伟,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1997年因赌博被罚款一百元;1997年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二百元;2000年因赌博被罚款三千元;2001年因赌博被罚款二千元,没收赌资1740元;2004年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二百元;2004年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没收赌资12700元;2007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没收赌资2000元;2013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倪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0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家伟、王某某、倪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振安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3)振安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对孙家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中缓刑三年部分;二、被告人孙家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赌博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倪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赌资人民币141.6918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公安机关扣押其40万元不是赌资,不应予以追缴,以及其具有立功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原野、王晓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利庆,原审被告人孙家伟、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市振安区法院(2014)振安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文峰审 判 员  刘加荣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