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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XX利与顾继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利,顾继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75号原告XX利。被告顾继国。原告XX利与被告顾继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XX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继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利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利撤回对被告顾继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XX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