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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174号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168号。法定代表人向文波,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杰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雪岸镇南凌居委会13组88号。法定代表人郭觅露,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2元,减半收取5591元,财产保全费4211元,合计9802元,由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建波代理审判员  文 彬人民陪审员  颜 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