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苏永通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通,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苏永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志锐,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肇庆市建设二路83综合大楼*幢***层。负责人:梁英强,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如绵,男,汉族,系公司职员。原告苏永通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炳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志锐、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如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永通诉称,2014年08月07日,邓健然驾驶粤E6M5**号小型轿车沿怀集县怀城镇解放中路由南(旧县府)往北(新世界酒店)方向行驶,01时许行驶至怀城镇解放中路富民商场对出路段,在实施左转弯借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由苏永通驾驶的粤HW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永通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8月26日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健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永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粤E6M5**号小型轿车在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万元并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当日,原告苏永通被送进怀集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1、左足跟骨骨折;2、头颅外伤: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左侧眼睑挫裂伤术后;3、多处软组织挫伤。X光片:左跟骨骨折,CT片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在人民医院住院10天因病情好转缓慢,家属要求结账出院回家另请民间驳骨医生用生草药治疗20天,现是跛着行走。2014年7月22日原告向广东明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苏永通左足跟骨骨折致左侧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苏永通的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2560元(病案详见《司法鉴定文书》。该事故造成原告苏永通损失有:1、医疗费11279.69元;2、护理费(二人)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4、误工费73天9198元;5、伤残赔偿金65197.4元;6、精神抚慰金5000元;7、被抚养人(2人)38568.96元;8、后续治疗费2560元;9、财产损失费1350元,合共损失135354.05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赔付1350元;医疗费限额赔付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赔付110000元,三共赔付121350元给原告。余下14004.05元按责任分担,由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9803.15元给原告苏永通。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足以赔偿本次事故的损失,原告放弃追加肇事司机邓健然为本案被告。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辩称:一、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粤E6M5**号小型轿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险是事实。二、1、医疗费无异议;2、护理费有异议,护工应为一人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4、误工费有异议,因本司对司法鉴定书中的十级伤残评定有异议,故误工费按住院10天计算。5、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事故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6、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过高,法院予以核实或直接由侵权人承担;7、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重新鉴定后的结果为依据;8、后续治疗费本司不予认同。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邓健然驾驶粤E6M5**号小型轿车沿怀集县怀城镇解放中路由南(旧县府)往北(新世界酒店)方向行驶,01时许行驶至怀城镇解放中路富民商场对出路段,在实施左转弯借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由苏永通驾驶的粤HW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永通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日,原告苏永通被送进到怀集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1、左足跟骨骨折;2、头颅外伤: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左侧眼睑挫裂伤术后;3、多处软组织挫伤。X光片:左跟骨骨折,CT片左侧额部头皮血肿。2014年8月17日,原告苏永通在人民医院住院10天因病情好转缓慢,家属要求出院回家治疗20天,医药费共为11279.69元。医生建议为:病情好转出院,注意休息,3个月内避免过早负重,如有不适,随时复诊,护理2人。2014年8月26日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健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永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10月22日原告苏永通向广东明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苏永通左足跟骨骨折致左侧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苏永通的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2560元。另查明,邓健然驾驶粤E6M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万元。原告苏永通是怀集县怀城镇顶好大排档厨师,月工资收入3800元。原告苏永通与黎剑芬生育两个子女,女儿苏沁雨于2011年4月18日出生,儿子苏熠乐于2013年8月30日出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院收费票据各一份;3、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4、原告身份证和派出所迁居证明各一份、户口部复印件各一份、原告父亲苏志锐人口登记卡、土地使用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各一份;5、原告苏永通在怀城镇顶好大排档务工收入证明一份。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交警部门认定认定邓健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永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确认原告苏永通在本事故造成损失有1、医疗费11279.69;2、护理费1200元(参照怀集护工:10天×60元/天×2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天×100元/天);4、误工费6620.8元(定残前一日:70天×原告苏永通户口虽在农村,但在县城居住参照同行餐饮业收入34523元/年计算);5、伤残赔偿金102962.76元[(1)、伤残赔偿金65197.4元(32598.7元×20年×10%);(2)、被抚养人生活费37765.36元(苏沁雨17476.56元(24105.6元/年×14年六个月×10%÷2人)、苏熠乐20288.8元(24105.6元/年×16年十个月×10%÷2人)];6、精神抚慰金5000元;7、后续治疗费2560元;8、财产损失费1350元,合共损失13179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故该款应先由承保邓健然驾驶粤E6M5**号小型轿车的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350元、在医疗费1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10000元、在死亡伤残金11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103766.36元,误工费6620.8元,共赔付121350元给原告苏永通。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0623.25元。按责任分担,邓健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7436.27元给原告。邓健然在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购买了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7436.27元给原告苏永通。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是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被告永安财保肇庆支公司要求对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在本判决生效五天内在“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350元、在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金11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10000元,合共121350元给原告苏永通。二、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在本判决生效五天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元给原告7436.27苏永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苏永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思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