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福金与被执行人吕文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福金,吕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柳福金,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东省栖霞市人,工人,住栖霞市桃村镇桃村。被执行人吕文山,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庙后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福金与被执行人吕文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2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