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立斌与陈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斌,陈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立斌,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文友,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张立斌诉陈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立斌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