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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立斌与陈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斌,陈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立斌,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文友,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张立斌诉陈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立斌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