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玉萍与悟(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萍,悟(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66号原告徐玉萍,无职业。被告人悟(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91号春祥大厦30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萍与被告人悟(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玉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