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庞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庞民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彩云,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庞民景,男,46岁,汉族,农民。原告王彩云与被告庞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