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通考合斯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考合斯门窗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929号原告南通考合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HOLZCHRISTOPH,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志宏,董事长。原告南通考合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考合斯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考合斯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