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显广与被执行人卢莉容、莫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显广,卢莉容,莫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陆显广,男,1967年10月19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卢莉容,女,1963年3月11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莫健福,男,1961年11月23日生,现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陆显广与被执行人卢莉容、莫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莉容、莫健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显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莉容、莫健福自动给付清赔偿款3565元申请执行人陆显广,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