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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杭州中坤吉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富坤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坤吉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富坤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号原告:杭州中坤吉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吉强。委托代理人:郑华国。被告:东阳市富坤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坤吉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富坤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