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刘家俊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俊,居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71号荣华地产办公楼4楼。委托代理人宋伟。申请执行人刘家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68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支取完毕,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5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吉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