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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欧良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彭慧颖。被执行人欧英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欧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良英的银行存款113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