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欧良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彭慧颖。被执行人欧英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欧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良英的银行存款113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