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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执字第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乳执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乳城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书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