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范子付与深圳市新永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付,深圳市新永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范子付。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永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金榜。申请执行人范子付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永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永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4260.00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永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强(兼) 微信公众号“”